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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户农民状告矿冶厂:都是浓烟惹的祸
                                                                六百户农民状告矿冶厂:都是浓烟惹的祸

作者: 杨书芳    发布时间: 2008-09-03 11:12:40



 
    引子:这是发生在十年前的一起案件。1999年7月,河南省嵩县何村乡瑶北坡村的六百多户农民发现,与其他庄稼地里长势喜人、丰收在望的玉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己的二百余亩制种玉米却叶黄秆枯,有相当一部分连玉米棒也没长出来。究竟是种子有疵还是附近工厂排污所致?愤怒而又无奈的村民将种子公司和一家矿冶厂同时推上了被告席。经过一、二审法院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法官们终于断定——都是浓烟惹的祸。

 

    何村乡瑶北坡村位于河南省嵩县伊水河畔,土地肥沃,浇水便利。正因为如此,十几年来该村一直被县种子公司选作玉米制种基地。由于种子公司的悉心指导,当地群众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制种的有关技术规范,而且从中也获得了不少的收益。

    正是由于这种愉快而成功的合作,彼此相互信任有加。1999年,嵩县种子公司(甲方)与何村瑶北坡村委(乙方)又一次签订了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繁殖、预约收购合同。双方在对种子繁殖的具体品种、数量、规格、收购标准、收购价进行明确约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亲本种子,并提供技术规程和技术指导。若因亲本种子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减产的,甲方负责按乙方常年大田产量水平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程和技术指导,否则,若造成大面积报废、降级或减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凭着往年的经验,农民们签订了这样一份完善的合同,就是签约了收获的希望。然而,令他们始料不及的是,这次却是——

 

                          二百亩玉米遭了殃

 

    1999年5月,嵩县种子公司按照约定将玉米亲本种子发放到村民手中,村民们在他们的技术指导下繁育种植。初期,玉米苗势良好。但到7月份,一些村民们发现,水也浇了,肥也施了,可自己的玉米却出现了叶片发黄,枯株矮化等异常现象。之后,村民随即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嵩县种子公司。该公司也立即派技术指导员进行仔细观察,并邀请县农业部门的农业种子专家、植保专家、生化专家多次深入基地进行考察,排查病源,进行救治。

    但专家们的救治并没有收到什么效果,玉米继续枯黄。令农民们不解的是:为什么同样的种子,同样的土地,同样的技术,庄稼会有不同的长势?其他地里的玉米长势喜人,丰收在望,而自己的玉米却叶黄株枯,且大部分根本就不会结棒?为什么这些玉米都集中在洛阳铜加工厂科技公司嵩县联营矿冶厂(以下简称矿冶厂)附近,而且离厂越近病害越严重?同时他们还发现,这里不仅玉米发黄,甚至连树叶、地里的萝卜叶也都不正常地枯黄。

    人们想到了矿冶厂,也想到了矿冶厂里经常冒出的浓烟。这是一家1988年成立的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冶炼粗铅”,该厂建厂以来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1999年春节才又正式开炉生产,厂里经常冒出的浓烟给农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农民凭直觉断定:这玉米肯定和这浓烟有关!

    这样断定的不仅仅是农民。1999年8月25日,《洛阳日报》编发了该报记者的《工厂超标准排污——何村乡200亩玉米在浓烟中呻吟》的文章,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其中有这样一句话“当记者问及该厂达标排放问题时,刘(该厂负责人)称正在逐步达标,争取明年年底达标。”

    “民以食为天”。面对这大面积减产的玉米,人们非常痛心,68岁的宋老汉说,坡上地旱,就这么点水浇地,如果绝收老百姓还咋活?他们决定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由于没有科学的依据,他们不敢肯定问题究竟是出在种子问题还是环境污染上,于是,瑶北坡村委会就以嵩县种子公司在问题出现后技术指导不力、束手无策和矿冶厂的浓烟污染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中,双方展开了一场——

 

                       种子与环境的“论战”

 

    诉讼中,嵩县种子公司为排除自己的种子问题,迅速邀请该县的高级农艺师、工程师、助理农艺师10人组成农业技术鉴定小组,到现场调查,并做出了“关于对瑶北坡玉米种子基地部分地段植株生长异常现象的情况调查及鉴定意见”,该意见从植物保护、种子技术、栽植措施、农业环保等角度做出全面分析后认为,问题的发生不属于亲本种子质量问题,也不属于侵染性病害和虫害所致,更不属于栽培措施不当或技术指导失误所致,同时认为玉米生长不良的原因可能与空气污染危害有直接关系。

    矿冶厂则认为,该厂是1988年8月经县环保局批文选址建成的,在筹建时就很重视环保设施,所排放的气体不会污染周围空气。同时认为,即使原告诉讼事实成立,那么空气污染的对象是玉米,玉米的所有权属各承包户,而不是村委,所以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

    嵩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为找出问题的科学根据,他们邀请洛阳市农业专科学校、洛阳市植保站、洛阳市农技站、洛阳市农科所、洛阳市种子管理站等6个单位的7名教授、研究员、高级农艺师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到制种区进行现场采样鉴定。专家们在“现场鉴定报告”中写道:

    现场鉴定发现,制种区发生黄叶现象是靠近铅厂(即矿冶厂)附近黄叶严重,黄叶区以铅厂为中心呈扇形向东扩散,距铅厂越远黄叶现象越轻,黄叶现象较为严重的面积约有二百余亩,经现场鉴定认为:制种田所用的两个亲本自交系,性状典型,生长整齐,黄叶现象不属于种子问题;我们认为黄叶现象的发生,是空气中有有毒害物质,在特定的条件下(下雾雨等)形成的。

    这一结论的产生,无疑排除了种子方面的原因,嵩县种子公司吃了定心丸。如果是属于环境污染的话,因矿冶厂是制种田附近的惟一一家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矿冶厂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玉米不良症状的发生与自己无关,否则,就难脱干系。

    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矿冶厂一直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于是,法院在经过认真的审理和合议后,终于给了此案一个——

 

                        公道的“说法”

 

    1999年12月底,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其制种玉米受到危害,造成减产,其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事实清楚,危害结果明显,由鉴定结论、现场测产结果在卷佐证,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矿冶厂在诉讼中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责任,且在原告的制种玉米受到危害时,被告矿冶厂没有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达标手续。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认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另一被告种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已尽到了自己的技术指导等义务,且该制种玉米受到危害的原因与被告种子公司在合同中应尽义务没有直接关系。故被告种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原告村委会制种玉米196.98亩减产41586.42公斤,折款74855.55元,由被告矿冶厂赔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矿冶厂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由矿冶厂承担责任的判决。

 

【案后感悟】

    有资料显示:九十年代末,水污染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四十多亿美元,大气污染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五百多亿美元。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由此可窥一斑。从某种程度上说,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痼疾。可喜的是,国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制体制和组织机构而不断地努力着。环境治理关键是要树立环保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只顾局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否则迎来的不仅仅是法律的严惩,更可怕的是大自然的疯狂报复,甚至威胁到我们的栖身之所!

 

    作者单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