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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宁唱《传奇》被诉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2011年出版的《十二种毛宁》CD专辑中收录有毛宁演唱的《传奇》,被该歌曲的独家授权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了歌曲《传奇》,该歌曲作词为刘兵,艺名左右,作曲为李健。10月,李健、刘兵二人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老孙文化公司),授权期限6年。2011年,《十二种毛宁》CD专辑出版,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二十一公司)制作、中唱公司出版、中唱上海公司发行,收录有毛宁演唱的《传奇》等歌曲。于是,老孙文化公司将演唱者毛宁,专辑出版发行方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专辑销售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周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2.2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五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侵犯了其对该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律师费2万、公证费1250元、材料复印费1223元。

毛宁、中唱公司和中唱上海公司认为,老孙文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传奇》的专有使用权;其三方使用《传奇》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同时,三方认为老孙文化公司索赔数额缺乏依据。此外,三方提出专辑制作方为新二十一公司,毛宁系该公司职员,参与录制并演唱系职务行为,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京东商城认为其只是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仅提供展示平台并未实际进行销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圆周电子商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专辑有合法、正当的进货渠道,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奇》在《十二种毛宁》专辑制作前已经合法录制、出版,但李健、刘兵并未在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而专辑制作方新二十一公司在使用《传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时,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转收申请,已经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支付了使用费。故《十二种毛宁》专辑使用《传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老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老孙文化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