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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失 摄影店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新人与婚纱摄影店之间的侵权纠纷。

  2012年10月15日,李永与王丽打算结婚,于是来到刘娟开的婚纱摄影店进行婚庆摄影,李永和刘娟签订了套系金额1600元的摄影合约单,并附有包括录像及制作VCD的免费服务项目,李永二人向刘娟支付了服务费1600元钱。

  后李永与王丽按婚期举行了婚礼,刘娟于婚礼的当天派摄像师向原告提供了摄像服务,但至今录像光盘未向李永二人交付。经向被告询问,系由于摄像师的操作失误将录像资料丢失。原告认为婚礼是一生中的大事,录像资料的丢失对原告及家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据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600元,交通费700元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永、王丽在被告处摄影,与被告签订有摄影合约单,被告同时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被告即负有按原告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照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的照相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由于被告所提供的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原告与其爱人美好婚姻的录像资料不复存在,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为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但对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请求数额过高,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娟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