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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自己“被公证” 男子状告公证处索赔230万

“我从未去过黄河公证处申请公证,更未见过公证人员,也未缴过费,何来的公证书?”新密市民王明华不满意自己被公证,于是将黄河公证处告上法庭。昨天,金水区法院庭审此案。

  不满自己被公证,他告了公证处

  王明华是新密市牛店镇人,担任郑州汇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他和新密一家专门做下水管道的李巧梅有过两年交情。

  2011年1月,王明华接到了李巧梅的电话。电话里,李巧梅告诉他,自己要向九鑫投资公司(下称九鑫公司)借钱,希望王明华能为她担保。

  起初王明华并没有答应,后见担保额降为300万元,考虑到当时李巧梅的厂况不错,另外还有7人和他同为担保人,于是就答应了。

  合同快到期前,李巧梅只还上了160万元,还有一半尚未还清,“我还拿出了50万元给她救急,她还为我打了欠条”。

  2012年2月10日,王明华发现自己刚贷来的210万元被法院冻结(后被划转),而执行的依据是两份由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开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

  “我从没去黄河公证处申请过公证,也未见过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问我,啥时候我被公证了?”王明华满脸疑惑。

  今年4月13日,王明华将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河公证处因侵权赔偿他230万余元损失。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是否违法

  昨天法庭上,王明华的代理人赵律师称,本应该由王明华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由公证处和公证员亲自向申请人王明华进行公证接谈和出示告知书等公证文书材料,最后全部由九鑫公司代劳:“这难道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吗?”

  赵律师还说,由九鑫公司提供的两份相关材料都只有王明华的签名而无日期,因此他们可根据需要随意填写。

  黄河公证处的代理人宋延伟则指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均是依法作出的,内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公证人员就在担保现场办公,公证内容和字样也都清楚,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签字时不看材料内容那是他自己的问题”。

  昨天法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