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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作坊生产假冒“农夫山泉”

一个无照违法经营的小作坊,竟生产、销售大量假冒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非法销售数额共计5万余元。11月5日,垫江法院审结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对被告人周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皮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皮某等人租用垫江县高安镇福安新街256号原蚕茧站的房屋开办饮料加工厂,先后在四川、天津、重庆等地购买生产饮料的加工设备及原料,因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许可证,饮料加工厂未正式成立。然而被告人周某和皮某却动起了歪脑筋,共同商量生产、销售假冒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牟取利益。2014年5月2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皮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任何合法手续、未获得任何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在租用的原蚕茧站房屋内生产假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瓶子155036个,然后用自行净化的自来水和购买的假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瓶贴、瓶盖等物品生产假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成品81936瓶,并销售65040瓶,非法销售数额为人民币5487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皮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皮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