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损害赔偿律师网

强化专业统一 完善知产保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是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10年6月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明确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知产庭审理,其中,行政、刑事案件由知产庭会同行政庭、刑二庭联合组成专项合议庭审理。本报告从工作机制、沟通交流、专业培训、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民事案件占案件总量的绝对多数

    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1800件,其中民事案件1755件,占案件总量的97.5%;刑事案件41件,占案件总量的2.28%;行政案件4件,占案件总量的0.22%。(见图一)

    (二)民事案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居首位

    民事案件中专利权属、侵权案件819件,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420件,商标权权属、侵权案件167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14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91件,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6件,网络域名纠纷案件6件,垄断案件2件;另外,还审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89件,诉前禁令案件10件。

    (三)刑事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超过八成

    刑事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40件,涉及假冒专利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之外的其他5个罪名。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26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9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2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1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3件。(见图二)

    (四)行政案件主要针对工商机关行政行为

    4起行政案件被告均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2件为侵权行为人不服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行为案件,1件为商标权利人不服工商机关作出销案决定行政行为案件,1件为商标权利人不服工商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案件。

    二、“三审合一”机制运作中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方面

    1.刑事手段适用标准认识不尽统一。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案件分别对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同危害程度。构成知识产权犯罪是因为侵权行为除侵害权利人利益之外,还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符合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侵害程度,才进入刑法规制的领域。在有的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属于流动摊贩性质,在街头路面销售假包假表,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只有10余件,但按正品市场价格评估超过入罪金额。实践中,对于该类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制裁认识尚不统一。

    2.三类案件证据审查标准难以落实。根据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行政和民事中分别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清楚而具有说服力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具有阶梯递减的特性。但限于当前司法环境,证据审查的标准很难得到有效落实。比如,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鉴定专家以及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得不到有效实施,导致法院多数情况下只能依据书面陈述组织举证质证。这与民事案件中专家及证人普遍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形成较大反差,直接影响法院对证据效力的判断。

    3.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内容存在争议。一般认为,行政执法依据主要为法律法规,但是否包括司法解释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如某板材公司诉某区工商局销案决定案主要涉及类似商品的理解认识。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此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审理中,被诉行政机关明确其执法依据为法律法规,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是参照适用。故在法律适用时,只根据司法解释前一部分作了判断,而对后一部分没有针对性地适用。

    4.司法介入行政活动程度不易把握。被动性是司法权的基本特征之一。通常而言,司法机关不能跨越行政权行使的范畴,直接代替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行政机关解决的纠纷作出实体性裁决,而只能针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的合法性审查。比如,在有的行政案件中,工商机关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法院认为,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证据已经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限于司法自限原则,法院不能直接作出侵权的性质判定,而只能通过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来达到救济商标权利人的目的。上述现象反映出民事与行政案件在裁判方式上的区别,需要妥当地把握司法对行政活动的介入度。

    (二)人才队伍方面

    1.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法官缺失。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多,专业性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要借助技术专家的支持。但技术专家并非法律人士,在技术应用与法律关系的对应方面缺乏判断力;而法官又非技术专家,有时难以梳理出真正的技术争议,最终导致诉讼请求与实体裁判的错位。上述问题在涉及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集成电路设计、化学药品原料等案件类别上表现尤为突出,亟需加强理工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2.熟悉三大诉讼领域的法官不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程序不同,法律适用方法各异,且部分案件存在着刑民、民行以及刑行交叉的法律难题,给从事“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法官带来很大挑战。面对刑事、行政案件收案数逐年上升的趋势,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相关审判庭法官的岗位轮训,储备专业人才。

    (三)沟通交流方面

    1.刑事诉讼责任部门对口衔接不畅。知识产权审判庭历来以审理民事案件为主,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素无联系;且公安、检察两家机关尚未单列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故相关责任部门对口联系的渠道不尽畅通。

    2.行政诉讼司法与行政互动交流少。理论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会涉及工商局、版权局、知产局以及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但由于知产行政案件偏少,且只涉及工商局,作为中级法院的知产庭,在行政案件审判中尚未与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建立起有效的沟通途径,影响双方法律适用观点的交流和统一。

    三、“三审合一”机制的实践探索

    (一)健全“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1.加强制度环节的保障功能。一是庭前充分准备。对于知产刑事、行政案件,由主审法官负责阅卷,梳理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合议庭进行庭前评议。二是庭审有效展开。根据庭前评议结果,主审法官列出庭审提纲,知产庭、刑二庭及行政庭法官结合各自专业提出完善意见,确保庭审事实调查的全面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三是庭后认真评议。强调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查把关案件事实,注重听取刑二庭、行政庭法官的法律适用意见,处理观点存在分歧的,提交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

    2.发挥审联会的决策咨询作用。针对知产刑事、行政案件法律关系交叉,技术专业性强的特点,一中院要求知产庭会同刑二庭、行政庭组建跨业务庭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就“三审合一”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集思广益,充分研讨,既解决个案的处理问题,又为类案处理提供借鉴。

    (二)注重交流渠道多元化建设

    1.强化上下级法院对口交流。中院层级的知产庭审理一审和二审案件,既要接受高院业务庭的调研指导,又要以个案裁判的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审判工作。具体工作中,应着力发挥二审法院个案指导功能,通过研讨会研讨、片会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

    2.加大刑事审判交流力度。知产刑案是“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重点内容,直接关系到对“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成效的评价。一中院知产庭积极参与高院业务庭牵头召开的联席会议,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交流;总结个案审理经验,通过高院业务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交流,通报分歧意见,统一司法认识,确保类案审判质效。

    3.拓展行政案件交流渠道。知产行政案件数量不多,但法律适用难度大。不仅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对法律适用存在意见分歧,而且上下级法院、同一法院知产庭与行政庭亦有不同认识。目前,中院层面的知产庭与市级行政机关尚无有效的对口交流渠道,现在主要通过参与行政审判条线会议、行政执法问题研讨会、法学沙龙等渠道沟通交流法律适用观点。

    (三)加大审判业务培训力度

    1.参加条线业务交流。一中院知产庭实行合议庭专业分工。除收案比重较大的专利案件外,知产庭要求各合议庭根据法官业务专长,确定著作权、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各合议庭业务主攻方向,以专业保质效。根据工作安排,选派专业合议庭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相关业务研讨会,以会促训,扩大法官的知识面和信息量;同时布置参会法官发言任务,推动法官加强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2.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知产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多,加强业务培训是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应对新形势的必要举措。一中院知产庭结合上海高院及本院年度业务培训计划,根据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合同及不正当竞争的专业审判需要,通过审判业务专家、院校知名学者及资深法官授课的形式,分门别类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专题培训的质量。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培养专家型法官是上海一中院人才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知产庭在探索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过程中,积极落实人才规划,鼓励法官攻读博士学位并著书立说,工学结合,以学促工,推动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培养专家型法官的良性互动。

    2.注重带教新任法官助理。新任法官助理是保障审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新招录的法官助理普遍学历层次高,学习能力强,并具有一定的境外学习背景。一中院知产庭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需求,因人而异,量身定做培养方案,并确定资深法官带教,为“三审合一”机制的深入推进储备人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