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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 淘宝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生活中,人们购物时往往会关注产品的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日期是否会构成欺诈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淘宝商家未标注产品生产日期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舒先生货款1750元,三倍赔偿5250元。

  2014年10月26日,舒先生在赣岭茶油公司开设于淘宝天猫商城的赣岭食品旗舰店购买了70份5包装赣岭茶油足浴粉,共计花费1750元。2014年10月27日,赣岭茶油公司通过快递将上述产品寄往舒先生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的住处。2014年11月4日,舒先生收到上述产品。

  赣岭茶油足浴粉产品实物外包装左下角处标明的内容为:“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袋身”等信息。该产品袋身未见生产日期标注。

  舒先生认为,赣岭茶油足浴粉产品实物外包装上未标明产品生产日期,赣岭茶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赣岭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1750元,三倍赔偿舒先生5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案中,舒先生所购买的赣岭茶油足浴粉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但该产品包装上确未标注生产日期,同时赣岭茶油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产品包装符合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产品的生产日期与消费者选择是否消费具有重大利害关系,赣岭茶油公司未在赣岭茶油足浴粉产品标注生产日期对消费者舒先生存在误导,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舒先生请求退款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