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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现漆面修复痕迹 4S店存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车主李某买来新车发现汽车右前门有漆面修复痕迹,隧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损失722400元。近日,武隆法院一审判决合肥某公司(4S店)在销售诉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即722400元。

       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7月2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长安福特翼虎越野车,总价279000元(包括代办上户手续费、购置税、保险费),裸车价格为240800元。之后,被告重庆某公司委托中间商第三人北京某公司帮忙联系车辆,第三人北京某公司联系到被告合肥某公司(4S店)有一辆现车。8月31日,被告重庆某公司将车辆接回重庆市武隆县。9月1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李某到重庆某公司提车,下午3点左右,李某发现车辆右前门有漆面修复痕迹,随即将车开回被告重庆某公司,被告重庆某公司立即组织售后人员进行检测,并确认车辆右前门确有漆面修复痕迹。9月16日,原告李某向武隆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279000元,赔偿原告的损失722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诉争车辆的右前门漆面修复是发生在被告合肥某公司交付车辆之前,同时,按照被告合肥某公司提供的长安福特经销商新车交车PDI检查表中规定,PDI检查必须在交车给客户的前一天完成。而诉争车辆是2015年2月7日就经过PDI检测,当时是并没有发生过漆面擦碰的记录,漆面修复行为应是发生在此之后交车之前。2015年8月26日,被告合肥某公司在交付车辆时,也没有按照其规定流程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存在故意规避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诉争车辆的右前门发生过漆面修复是事实,且得到了本案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告合肥某公司作为4S店的经营者,应当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无瑕疵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合肥某公司在销售诉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其应当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即72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