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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后是否可免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是减轻了民事责任;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责任。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2015年4月22日,甄某某驾驶一辆“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道路由西南向东北行驶,借用非机动车道右侧超车时,与在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高某某相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高某某颅脑及左下肢损伤,经医院抢救两日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甄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交管部门认定,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甄某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的妻子周某某也向桥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甄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

  经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万(附加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但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过高,被告甄某某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精神损失抚慰金不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高某某的死亡必然使其家人遭受精神痛苦,酌情支持该项2万元。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最终,桥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被告甄某某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来源:石家庄桥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