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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撞伤宠物狗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治疗费

    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动车撞伤宠物狗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宠物狗主人季某获赔治疗费8900余元,由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据了解,2015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蔡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行驶时,将原告所有的黄色“金毛”犬宠物狗撞倒,致使宠物狗受伤,由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保险公司协商,但均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4467元(其中宠物狗医疗费8967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提出证明其损失情况的证为医疗费8967元和后续治疗费55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应当依照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之宠物狗属于其合法财产,被告因其过错导致原告的该财产受损,并为此支付相应救治费用,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因原告主张之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故被告蔡某在本案中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5500元,该费用数额不明确,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季某人民币2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季某人民币6967元,共89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讯 张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