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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超时效被驳回

  近日,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原告许某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被依法驳回。

  原告许某诉称,1995年期间,被告某电信公司在原告许某房屋的墙体钉入钢架、铬铁后用钢丝绳拉电信通信电缆延伸至各处。2006年,许某察看自家房屋时,发现后墙体出现裂纹、楼板靠后墙体位置的板面断裂,其认为是被告架设在其房屋墙体上的电信通信设备所致。许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房屋,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1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于201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

  被告某电信股份公司并不认可许某的主张,其抗辩的理由中除了认为许某房屋墙体开裂、板面断裂与其无关、诉请经济损失金额未经评估、损害因果关系有待确认等意见外,提出了许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被告认为,许某自2006年发现墙体开裂,距今已有八年时间,已远远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2006年经观察认为自家房屋墙体是被告架设在其房屋墙体上的电信通信设备导致出现裂纹,应另行架设铁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许某2014年10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法院同时综合该案其他事实,依法作出了驳回许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