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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勇担责 积极赔偿获轻判

本报讯(王莉记者王登)李某因驾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他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永寿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5年8月26日,李某驾驶的自卸货车沿永寿县22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车辆脱离了道路,与路左边的行道树和广告牌相撞,随后又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三轮摩托车撞在了一起,造成了摩托车驾驶人来某、乘员方某以及赵某受伤。这起两车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刻报警,三轮摩托车上的3位受伤人员也被送往医院治疗,不幸的是,赵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几日后死亡。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摩托车伤者家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才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在交通肇事后及时拨打110报案,积极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