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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酿事故 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

原标题:司机醉酒驾驶酿事故 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

大河网讯 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行为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

据了解,2014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杨某酒后驾驶某牌照的客车行驶舞阳县莲花镇某路段时,撞到行人闫某和王某,造成闫某受伤,王某死亡。舞阳县交警队出警后,做出事故认定: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该客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发生事故时在承保期间。

随后,事故受害方起诉至舞阳县法院,要求原、被告共同赔偿损失。案件经法院调解,原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事故受害方损失共计12万元,并已履行。因杨某属醉酒驾驶,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杨某支付原告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杨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向事故受害方赔偿损失12万元,以上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舞阳县法院民事调解书、汇款凭证等在卷,事实清楚,被告亦没有异议。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返还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遂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12万元。

    法官释法: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按说,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但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田明杰 郜 飞 蔡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