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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车祸致妻身亡 丈夫因交通肇事获刑

    摩托车车祸致妻身亡 丈夫因交通肇事获刑

   (记者 张亦囝)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和一般的交通肇事不同在于,受害人和肇事者是夫妻,肇事者也在车祸中受伤,尽管如此,肇事者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9月14日12时55分许,一辆摩托车搭载着一名妇女和一个孩子,从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往金菊路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迎春路与美的支路路口时,该车在左转弯过程中,车身左侧与一辆沿迎春路往玉马路方向直行的轻型货车前部接触。摩托车当即侧翻,车上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货车驾驶员拨打电话报警,受伤女子等被送至重庆市东南医院抢救。

  原来,摩托车上的三人是一家三口,丈夫罗某是驾驶员,搭载着妻子和儿子。不幸的是受伤的妻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民警随后在医院将罗某控制,经认定,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罗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罗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

  罗某到案之初,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很不理解,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而且死者是自己的妻子,自己的家人发生了不幸,自己为何还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宣判后,主审法官给被告人罗某做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在本案中罗某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且超载,在左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死者虽然是被告人罗某的妻子,但罗某对事故责任负主要责任,并不因为死者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就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在听了法官的讲解后,罗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