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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名人姓名要赔精神损失 厦商家“借名盈利”被判败诉(全文)

擅用名人姓名要赔精神损失 厦商家“借名盈利”被判败诉

台海网2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林毅彬/文 陶小莫/漫画)借用名人姓名,提高自家企业知名度,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如何赔偿?

近日,厦门保险业知名人士叶女士为此状告一家保险网站,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不过,被告否认自己侵权,还答辩说,叶女士只是保险业内公众人物,并非大众所周知的人物,被告使用叶女士姓名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她的知名度”。

叶女士在保险业内被誉为“保险皇后”,曾获得“新华网感动中国-最美保险人”、“海西最具价值风云人物”等诸多荣誉。然而,令叶女士意外的是,她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姓名时,竟有一家陌生的保险公司网站出现在百度搜索的首页首条,而且,这家网站直接将她的名字放在了链接的标题上,利用她在业内的知名度进行商业推广。

最终,被告被判赔偿1万多元。专家指出,这一判决将给那些“借名宣传”的商家敲响警钟,在进行商业宣传的时候要合理使用,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侵犯他人权益。

事件:遭遇“盗名”,名人起诉索赔

这场官司,缘于外地某保险网站使用叶女士的姓名进行推广营利。

叶女士是保险业内资深人士,现任一家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在圈内知名度较高。2015年9月的一天,她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姓名时,发现了一个让她吃惊的事,有一家保险网站出现在百度搜索的首页首条。而且,这家网站直接将链接的标题设置为“叶某是如何做保险的?叶某的展业技巧?”

叶女士认为,她从未与这家网站有过合作,对方利用自己在业内的知名度进行商业推广,这已经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发现这一情况后,叶女士多次要求该网站作出说明,并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对方并不认为这是侵权行为,还继续使用叶女士的姓名进行网站推广和运营。

为此,叶女士先后两次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随后,她将经营该保险网站的企业告上了法庭。

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叶女士起诉认为,她在全国保险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她还长期热衷于公益事业,其热衷慈善事业的行为使其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极高。

因此,叶女士的姓名和形象等已经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在其企业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及利用其个人影响力,从而牟取高额利益。被告的侵权行为误导了用户将原告与被告网站进行关联,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所以,叶女士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姓名作为该经营网站在百度搜索中的关键词,停止在其网站标题名称中使用叶女士的姓名。

另外,叶女士还要求被告连续三天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含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100000元。

被告:提高她知名度,不算侵权

对于叶女士的指控,被告保险网站作出了反驳。被告答辩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叶女士名誉权,因为,在使用叶女士的姓名进行链接时不存在任何恶意,也不存在任何诋毁原告声誉的内容。相反,该标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叶女士的知名度。

被告网站还答辩说,其行为对叶女士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影响,未给她造成任何精神损害,无须赔偿精神损失。而且,叶女士作为保险销售行业的公众人物,并非大众所周知的人物,受关注范围较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权。

判决:侵犯姓名权,要赔精神损失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要求被告在全国性保险业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2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原告姓名作为其网站的网络搜索关键字,并使用原告姓名为该网站的链接标题,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但是,该行为的确未对原告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判决指出,原告叶女士在保险业界确属较为知名人士,而被告所经营的讼争网站也系针对保险业务,故被告的侵权行为确会对原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及精神损害。针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不过,对于原告诉求的财产损失,因原告并未就该部分损失进行举证,一审法院没有支持。

律师说法

三种情形,属侵犯姓名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张嘉嘉律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名。公民还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侵害姓名权的主要方式包括三类,第一种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种情形一般体现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干涉被监护人决定、使用其姓名。第二种是盗用他人姓名,如借他人身份证办结婚登记案件。第三种就是假冒姓名,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相关案例

保险公司伪造客户签名强行扣保费

侵犯客户“姓名权”被判赔精神损失费

保险公司伪造客户签名,强行扣走保费。此前,思明区法院也曾针对一起这样的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侵犯客户姓名权,不但要全额退还强扣的保费,还要支付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补偿客户的精神损失。“我没同意,也没签名,保险公司替我签了名,就直接从我银行卡里扣钱了!”原告林先生说,等到他发现的时候,保险公司已经从他卡里持续扣款半年多了。

经查,2009年6月,一名自称“银行信用卡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员工”的人通过电话向林先生推销保险公司的一款保险产品。林先生在详细询问后,同意对方先邮寄保单让他看看。但是,他并没有确认要投保,也没有签字。然而,此后保险公司却开始每月从林先生信用卡上扣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盗用原告的姓名,擅自在《投保确认单》上签字,直接从客户账户扣取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盗用原告姓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