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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弃婴十五载 法院判决获补偿
       1998年腊月里的一天傍晚,在地里干完活的兰某(化名)在草丛里捡到了一个女婴,她将孩子抱回家,与丈夫经过商议决定收养这个小女婴,并为她取名晶晶(化名)。经人提醒,夫妻俩来到民政局想为晶晶办理收养登记,可一咨询,两口子因为已生育了一个儿子,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虽然如此,夫妻俩还是将晶晶留了下来,视如己出,精心抚养。一年后,兰某因为与丈夫感情淡漠而和平分手。从此,只剩下兰某与养女晶晶相依为命,生活的艰辛并没有击垮这位母亲的信念,兰某依然竭尽所能尽心抚养着晶晶。

  一晃十五年过去了,晶晶也出落成了大姑娘,她初中毕业以后选择了外出打工来减轻这个家庭的负担。2014年,晶晶的亲生父母找到了晶晶,并要求带走晶晶,但协商未果。2015年8月,兰某将晶晶的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给付这十五年来晶晶的生活费、教育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兰某收养晶晶不具备收养的法定条件,也未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行为无效。兰某为抚养晶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故判决兰某对晶晶的收养行为无效,晶晶的亲生父母给付兰某这十五年来抚养晶晶的生活费教育费十万元。

  法院判决后,晶晶再次外出打工,但是她并没有忘记兰某的养育之恩,常常打电话给兰某聊工作、生活,一有空闲便回去探望兰某,就如当初母女俩相依为命时一样。
来源:潼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