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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并非是认定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必经程序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贾某甲、贾某乙与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永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永荣医院赔偿原告贾某甲、贾某乙270252.48元。

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蒲某(系贾某甲之妻、贾某乙之母)在永荣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手术。2016年3月19日,蒲某因呕血严重再次入住永荣医院治疗。2016年3月26日,蒲某经永荣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病历载明蒲某的死亡原因: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本次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上载明:1.永荣医院在对蒲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及危险性为共同因素致患者死亡。鉴定结果作出后,被告提出异议,其中一项是蒲某在没有被尸检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作出的因果关系鉴定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被告还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就该项异议作出的答复是根据患者病史资料载明的情况,患者的死亡原因符合医方的死亡原因诊断,是失血性休克,并且原、被告双方对患者的死因无异议,因此在死因及被告过错能够确定的情况下,是能够作出因果关系的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类专业性极强的案件的重要证据,鉴定意见书经质证,如双方没有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或足以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其证明效力应被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鉴定意见书确认过错及因果关系,确定医疗机构应担承担的责任。并且鉴定人也依法出庭以专业知识回答了被告的异议问题。对患者进行尸检并不是认定患者死亡原因及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必经程序。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病历载明的患者死因无异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能够根据患者死因及医方过错作出因果关系鉴定。因此,被告永荣医院对鉴定机构未经尸检作出因果关系判断持有异议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