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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不幸遭工伤 向单位索赔获法院支持
   萍乡市一矿工彭某在工作时不幸受伤,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受阻,无奈之下,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安源法院依法审结了该劳动争议一案,判决被告向原告彭某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六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于2002年起就在该煤矿工作,201510月时在工作中受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彭某与单位曾就赔偿达成协议,但彭某认为该协议中赔偿数额过低,便诉至法院撤销该条款,申请仲裁无果后,原告彭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该劳动纠纷一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原被告曾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但该数额明显过低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告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因被告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被告支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