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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打编织袋时突遭工友不明原因暴力伤害终获工伤认定支持

2015年3月8日,女工周某某在休完两天假期后照常上班,但谁也没有料到,在这平常的工作时间中、在这平凡的岗位上会突然“天降横祸”!当天8时左右,她正像往常一样打编织袋,同为工友的蒋某某从吹折打包车间穿过隔离墙,来到她的工作台,没有争吵,也没有抓扯,蒋某某突然用榔头击打她的头部,给她造成严重头部伤害。而蒋某某在击打周某某的当日溺亡。

周某某对自己工作时所遭受的暴力伤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但因情况复杂未获认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周某某的工伤认定终获市三中法院支持。

二审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本案中,施暴者蒋某某为单位内部职工,施暴地点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上,劳动者被伤害时正在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排除周某某的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推定,认定周某某所受伤为工伤,既体现《工伤保险条例》价值内涵,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