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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未遵医嘱致伤情加重损失扩大的责任认定

        [案情]

  原告欧某系退伍军人,农村户口,2008年12月11日,其驾车途中与被告郭某在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与原告分负主、次责任。原告受伤后,于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行左下肢开放性骨折清创术。后因原告没有严格依照医嘱定期复查,导致转院手术3次,发生医疗费50486.2元。2011年11月25日,原告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7990.45元。另查明,原告欧某退伍前在安徽省望江县城工作、生活,事故发生时已退伍一个多月,尚未找到工作。

  [分歧]

  对于退伍军人赔偿标准及扩大损失责任如何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审判中应强调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欧某虽系农村户口,但退伍前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现因交通事故致残,应当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扩大的损失系侵权行为衍生的伤害,与人主观过错因果联系不大,应认定损失应由作为致害人的被告郭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某系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退伍已超过一个月,未找到工作,应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欧某未按医嘱导致伤情加重,造成医疗损失扩大,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其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扩大部分医疗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侵权行为后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体现的是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在伤情治疗过程中因被侵权人未善为遵守医嘱,导致伤害加重,损失扩大,该部分损失受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对该部分损失受害人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并相应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由此,处理此类情形的原则是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再依据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1、被侵权人有一般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只有轻微或一般过错的,侵权人可以免除民事责任或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的过失相当的,一般平均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退伍军人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问题

  军人身份具特殊性,法律赋予其除普通公民享有的一般权益外,还具有与其义务相称的特殊待遇。退伍军人,因法定服役期满而强制性导致身份转换,由此产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兼顾公平原则的同时,应针对个案情况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法定30天的报到期,是军人从部队到地方,由军人转换为公民的过渡期,因此关于退伍军人的侵权案件,应充分考虑到该因素。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由此,处理退伍军人侵权赔偿标准问题的原则是要根据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在法定30天报到期内,再结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赔偿标准。1、退伍军人为城镇户口的,不论退伍时间长短,应当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2、退伍军人为农村户口的,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报到期内,残疾赔偿金计算应根据其服役期间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区域属性确定应适用的赔偿标准。3、退伍军人为农村户口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超出报到期但未达一年,应当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事故发生时,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则应当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