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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者是否可以自行选择鉴定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因此,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所以,伤残者可以自己查询后直接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申请。

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1、 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