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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家做客时意外摔伤,对方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赵某在朋友石某家做客,从洗手间出来,不慎摔倒在客厅,导致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法院认为:①赵某到石某家中做客,在赵某摔伤时候,双方无身体接触,是赵某在无外力作用下自行摔伤,赵某主张是石某提供的拖鞋不妥、石某家卫生间积水、卫生间门前无防滑垫造成其摔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赵某要求石某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②作为朋友,石某邀请或同意赵某到其家中做客,发生了赵某摔伤情况,石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客观上亦未实施致赵某摔伤行为,此次赵某摔伤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依《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规定,在双方对造成损害事实均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基础上,由石某对赵某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石某在赵某受伤后积极采取措施,送赵某到医院进行治疗以及垫付了部分费用,在此基础上,酌情判决由石某一次性补偿赵某7000元。

实务要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朋友家做客,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且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对方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