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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为致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

       [裁判规则

    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20168514时,吴某驾驶小轿车超速驶入非机动车道,将严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翻,致使严某跌倒受伤并不治死亡。吴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事后,吴某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严某的亲属将吴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包含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8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各方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要赔偿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原告方认为,刑事处罚无法替代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带来的精神损害与痛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认为,肇事者吴某已被追究刑责,应当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3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原告请求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三个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20001219日起施行,已于2015119日失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2002720日起施行,已于2015119日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20131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以递进的方式明确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不管是针对刑事责任人还是刑事责任人以外的保险公司,只要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其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因此,受害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权责任案件,因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