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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要注意什么?

    1、调解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参加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不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4、调解终止的情形: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5、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