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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安装义齿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器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损后购买的助听器等。残疾辅助器具费性质上属于增加生活上需要所发生现有财产积极减少,与侵害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按照普通适用的原则,并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其合理的赔偿费用标准,以及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安装义齿是为了恢复原告遭受创伤器官的功能、填补缺失,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是否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恢复器官功能的实际出发,由此形成的费用应为残疾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