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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同时主张残疾金与整容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可知,整容费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它与残疾赔偿金并不相冲突。允许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主张残疾赔偿金后同时主张整容费用不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同时也与侵权法补充损害的功能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