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损害赔偿律师网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律师提醒,显然是造成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当事人的侵权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他人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