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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行人 家长赔偿1.5万元

    张某某行走在路上,被未成年人卢某龙骑电动车撞倒,致使腰椎骨折住院31天。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对簿公堂”,那么张某某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应由谁来买单呢?20201128日上午,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审判庭审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0918日,十四岁少年卢某龙在渑池县城乡公路上骑电动车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某相撞,张某某住院检查发现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渑池县交警队认定卢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卢某龙是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张某某认为卢某龙骑的电动车系其姐姐卢某天交予卢某龙的,而贺某勤、卢某芳是卢某龙的父母,张某某遂将卢某龙、卢某天、贺某勤、卢某芳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489.17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卢某龙在此次事故中并未撞到原告,原告的伤情是自行摔倒致伤,卢某龙不应承担责任,卢某龙系未成年人,原告是成年人应有安全意识,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原告诉求过高,原告的治疗均用于冠心病、心肌缺血、癫痫等病治疗,且有过度治疗现象。

  案件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卢某龙、卢某芳、贺某勤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