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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擅改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 擅改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3-04-19 17:20 发表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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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173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及时办理变更保险合同的手续,保险人免赔。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投保人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出租经营,致使投保车辆出险概率增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判令保险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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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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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陈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重庆两江新区金开大道时,轿车与彭某骑行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彭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摩托车维修费等8685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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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该轿车系陈某租赁的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投保时投保单上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本案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其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系擅自改变该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免赔。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投保时系单个车辆投保,且明确该车为非营运车辆,但实际又将该车用于出租营运,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庭审中某汽车销售公司虽辩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车辆系用于出租营运,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彭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直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2997元;其余的5688元损失则应当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因营运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费率与非营运车辆相差较大,故很多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非营运险。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通常以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增加了风险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但营运车辆投保非营运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应根据不同情况审查判断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才有利于投保人、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还有私家车用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还需综合考量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用途、使用范围、危险程度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因素。


为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若投保后改变用途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此外,为防止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说明,也应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并采取更多的合理途径进行提示与说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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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余   婧

编辑:唐   源

责编:李军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