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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到底该如何主张?

【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到底该如何主张?

南京鼓楼法律人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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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
在我国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从受害的主体上划分,可以分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与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我国法律对二者都予以救济;从程度上可以划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与严重精神损害,我国法律仅对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1、公民的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不符合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公民去世后,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受到痛苦的,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到底该如何主张?主张多少?会被支持多少? 
研究某中院涉精神损害赔偿上诉案件发现,其中基层法院对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中主张该项目的,法官回怼判词是“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侵权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常见判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其他应判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时,存在一定规律,但个案特征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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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除非事实认定错误,终审对初审酌定金额不予改判
2020年该中院共有158例上诉案件,仅就精神损害赔偿诉请而言,维持一审驳回案件52例,维持一审支持案件103例,改判一审案例2例,全案发回重审1例。维持案占全年涉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案件比例为98.1%,改判案占全年涉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案件中比例为1.27%。除非原审法院对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事实错误,终审法院对原审酌定金额予以维持。
02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支持60000元
该158例上诉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均由一审法院酌定。除过未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案,其中最低酌定金额为1000元,最高支持金额60000元,均以1000元计数单位认定赔偿金额。因考虑损害责任分摊比例,当被告对损害发生负全责时,认定金额与实际赔付金额一致。
03
构成十级伤残的,赔偿2000元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伤者因粉碎机压伤右手被送医就诊,经诊认定:右手环指离断伤,右手开放伤,右手中指开放骨折。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对伤者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认定2000元。
某伤者安装雨棚时意外从楼上摔下,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工友送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2000元
被告驾车不慎碰撞原告车尾部,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伤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2000元。
04
对构成十级伤残的,或赔偿1000元。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工地现场木工板倒塌致刘某受伤,雇主送院治疗。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结合其伤残等级酌定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冯某送车保养维修,其员工转身不慎撞到冯某,致其受伤。送医行腰1椎体骨折手术治疗。术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支持精神抚慰金1000元。
杜某驾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高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车头撞在马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杜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认定其构成五个十级伤残,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05
构成九级八级伤残的,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院内倒车时,因观察不周,不慎撞到后方行人刘某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刘某腰1、4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王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高速上行驶,因操作不当与右侧应急车道停驶的李某重型半挂车相撞,致王某车上乘坐人石某受伤。经鉴定:构成1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 15000元。
某散打健身课,教练指定冯某和张某对练,对练过程中冯某自感被踢伤,后停止训练回家。翌日,训练中,疼痛加剧,就医。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损伤、脾破裂、脾周积液、腹水,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
06
伤残等级越高,获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一定高
根据前述案例,一般推断为伤残等级越高,应酌定获赔的精神抚慰金越高。但有个案对构成七级、六级伤残的,法院酌定金额却低于九级、八级伤残,你说气不气人。
交通事故纠纷中,王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载乘黄某,在高速上行驶,与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同道追尾,致黄某受伤。
伤者同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七级伤残,伤者无责任情况下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8500元,伤者对该项未上诉。
李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右转弯进入辅导时撞上人行横线上的秦某,送医行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6000元,伤者对该项未上诉。
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杨某在房顶干活时,被房屋上10KV高压线(距离地面不足6.5米)电击受伤。经鉴定认定,双手电损伤属六级伤残。原审认定杨某对损害承担10%责任,并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伤者对该项提出上诉,请求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中院以“并无不当”予以驳回。
07
构成五级四级伤残的,酌定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冯某驾驶大型公交车在公交站下乘客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正在等车的赵某挂到,摔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医疗纠纷案中,王某之母临盆当日入住妇幼保健院,后在诊疗期间王某受到损害,造成中度(偏重)精神发育迟滞。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
08
侵权致死的,判赔多少个案差异大
如果造成死亡后果,给继承人造成精神损害。基于前述案例比较分析来看,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点看不懂。
张某驾驶小型车辆左转时与儿童孙某相碰后遭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陈某两人死亡。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闫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汪某碰撞,造成汪某当成死亡。原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赔付者认为该项认定过高上诉,该中院认为“并无不当”。
杨某承租张某房屋,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杨某在晾衣服时坠楼,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禹某在屋顶做屋面防水处理,作业过程中禹某被屋顶变压器1W伏高压电电击身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09
医疗事故纠纷致死案与交通事故致死案比较,法院酌定对医院与肇事者,用情不一
曹某因“进食不畅感2个月”入院治疗,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胃镜检查增加了吻合口瘘风险、支气管纵隔瘘处置不及时。法院认定医院承担40%责任,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
李某因脑梗死先后入两家医院治疗,后仍然不治死亡。经认定医院A存在重视不够、考虑不周及检查不到位的过错,医院B存在诊断失误的过错。该两家医院侵权行为对李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均有轻微原因力。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10
名誉侵权等不存在伤亡情节的案件中,仅适用个案分析
李某通过业主群向朱某致公开信,信中对朱某的形象进行丑化,经查微信群成员人数488人。法院认定其名誉权受到损害,但后果不严重,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
某健身房,任女士全裸身进入女浴区淋浴时发现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在该区。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陈某、张某主张秦农银行电子城支行消除将其录入秦农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不良记录,经审查后,法院予以支持,判令恢复陈某、张某名誉权,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苟某去世后,其单位将尸体送到殡仪馆火化。后骨灰丢失,单位及殡仪馆均无法交付。法院酌定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合计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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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4日
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  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二)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
(三)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第六条  决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应当载入决定主文。
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作出前已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或者原侵权案件的纠正被媒体广泛报道,客观上已经起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用,且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可以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八条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四)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五)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六)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二条  决定中载明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所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本解释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