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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案例: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烟语法明 


在购车时,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为出行提供基本保障,但因车险引起纠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引发的车险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2年1月,张某驾驶机动车沿某街道行驶时,将同向行走的行人何某、刘某撞倒,造成一死一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在现场拨打电话给许某,让其到现场冒名顶替。

2月,张某和许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队事故队投案自首。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

后死者家属与张某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张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死者家属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叫许某到现场冒名顶替并拨打电话,属于骗保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骗保指的是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其叫许某到现场进行冒名顶替,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张某驾驶的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由于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商业保险相关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部分免除赔偿责任,故死者家属剩余的损失还应由张某负担。(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法律知识


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轻者,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可拒赔,而严重的话,肇事逃逸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替人“顶包”的别以为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在刑法领域,交通肇事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顶包者则涉嫌包庇罪。在保险事故责任的划分上,根据《民法典》《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商业保险相关免责条款的约定,因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部分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