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在学校跳楼致残,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源自 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元旦的深夜,初三男生谭骏从宿舍楼纵身跳下,导致双腿残疾。父母不相信成绩优秀的儿子会自杀,可儿子的遗言表明,没考到100分让他觉得对不起父母。面对高昂的医疗费,谭骏的家人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可学校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分析,这是一件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在校期间,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于谭骏跳楼的行为,若学校未做好安全措施,在日常学习期间未对谭骏进行合理管理,经人民法院认定确有过错的,学校应当对谭骏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