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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中老人被挤倒骨折,律师说法: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应赔偿!

超市促销中老人被挤倒骨折,律师说法: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应赔偿!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77岁老人在抢购超市促销商品时摔伤导致骨折,法院认定被告某商行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陶某损失53313.33元。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原告陶某在被告某商行处购物,当时有大量顾客争先抢购部分打折商品,陶某在抢购过程中被人群挤倒摔伤。经鉴定,陶某左髋关节运动功能丧失25%以上,伤残程度系十级。陶某左髋关节运动功能受限,原因为左股骨隆间骨折造成的后遗症,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作为超市经营者,某商行在对商品进行促销打折时,应预判到顾客抢购打折商品时会导致拥挤的情况发生,顾客有发生伤害的潜在危险性,事前应制定相应的预案,事中即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害的发生。但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超市工作人员只是口头劝导争抢商品的顾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人群疏散,导致原告在抢购商品时被挤倒摔伤。基于以上事实,某商行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情况和周围环境有理性的认识与评估,事发时人群拥挤,自己年龄又较大,本应主动避免,但其却加入抢购人群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与双方之间的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事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得老人摔倒致使发生骨折的损害结果,商场应当对老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份额,由法官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