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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山东高法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日深夜,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路途中遇到了任某某,在征求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帮助任某某送达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任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任某某无事故责任。任某某受伤后在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任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郑某系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该车的登记车主是某物流公司,在阳光财保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周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任某某不承担责任。判决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和周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案中,任某某无偿搭乘周某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不应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周某某的赔偿责任,减除的比例以50%为限。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任某某,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本案中,周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周某某5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任某某自行承担。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