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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开胸或开腹”才可以获赔?!

重疾险“开胸或开腹”才可以获赔?!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源自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年近五旬的郑伯是广东某纺织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公司为郑伯投保了团体意外健康保险。其中,合同载明40种约定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是指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不幸的是,在投保的9个月后,郑伯经医院诊断患有主动脉夹层B型在内的多项疾病,并接受了胸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等造影术。


然而,出院后,保险公司以郑伯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拒绝理赔。理由是郑伯的主动脉手术采用的是微创法而非开胸开腹法,这与保险合同条款相悖,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


开胸或开腹仅是治疗方式,涉案条款是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限制疾病属性的格式条款,实质目的是为了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应为无效。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法院往往是经过详细的审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吃透案件相关专业概念,在遵守程序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实体法来进行判决的。保险条款,涉及人身赔偿问题,不应该从字面意思单纯地理解条款,对条款应该做实质理解。一种科学的保险条款制定方式,应该是既不能过分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产生对保险效率的不当制约,也不能任意缩减被保险人权利,违背保险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保险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