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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82岁老人在商场门口摔倒,该找谁赔偿?

重庆82岁老人在商场门口摔倒,该找谁赔偿?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源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5日,刘某某(82岁)撑伞(当时下雨)行走通过重庆市渝中区某大型商场门口时,在商场入口设置的防水沙袋处摔倒受伤。重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商场的管理方。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该商场设置的防水沙袋与周围地面砖石均呈黑灰色、防水沙袋铺设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刘某某行走路线及步幅正常,事故发生系刘某某被商场设置的防水沙袋绊到而摔倒受伤。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雨天路滑情况下,被告对其管理的商场出入口铺设沙袋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原告作为成年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充分注意和观察通道路面环境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自己摔倒受伤,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损害亦存在过错。原告过错系造成其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过错系次要原因,故依法确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刘某某被绊倒摔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损害发生系受害人被商场主动设置的道路障碍物“绊倒”,而非“滑倒”。本案商场设置的防水沙袋与周围地面砖石颜色相近,行人无法有效识别和区分该障碍物与正常通行地面;管理者亦未采取任何举措警示、消除其引发的致害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行走速度并未过快、步幅亦未过大、行走路线亦属正常,至多可认为受害人选择雨天出行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原因力。受害人对自身疏于防护的过失可适当减轻管理者责任。故改判重庆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某某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在民法领域,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组织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同时,行人的行为自由和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法律保障,不应苛责老年人群体出行负担过高安全注意义务。所以贺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难点在于责任承担的比例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