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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可以主张免除赔付责任吗?

保险公司未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可以主张免除赔付责任吗?



案例源自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重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货运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物流公司及委托其运输的客户,单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2019年8月,某物流公司承运重庆旭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物流公司)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被烧毁,经评估损失金额为95万余元。基于旭某物流公司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的货损险合同约定,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562200元。嗣后,某财险重庆分公司起诉某物流公司行使追偿权,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某物流公司向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支付48万元。之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中盖章,该文书载明:本案赔款金额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付金额,被保险人赔付后立书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保险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2021年3月,旭某物流公司起诉某物流公司赔偿损失,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某物流公司向旭某物流公司支付45万元。现某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后续保险赔偿金。



裁判结果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系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制作的格式文本,且结合相关事实能够认定该单证仅系为申请理赔付款而形成的程序性资料,尽管其中记载了“本案赔款金额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付金额,被保险人赔付后立书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保险人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等相关内容,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未对此作相应提示说明,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其已免除后续的保险赔付责任。因此,不能认定某物流公司已放弃案涉保险金请求权,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其已承担全部保险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某物流公司后续保险赔偿金。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有话说


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贺天强:


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更是民法典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就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载明的相关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且过度限制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主要责任,不符合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也违反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除保险赔偿义务,不仅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推动保险行业形成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与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