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蔡毅喆的行为属知情不举,不具备包庇罪构成要件,当庭宣告其无罪,蔡毅喆遂被取保候审。
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理。2006年12月29日,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据此,蔡毅喆认为,自己共被羁押158天,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11581.40。
2006年4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蔡毅喆的行为属知情不举,不具备包庇罪构成要件,当庭宣告其无罪,蔡毅喆遂被取保候审。
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理。2006年12月29日,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据此,蔡毅喆认为,自己共被羁押158天,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11581.40。